查看原文
其他

出租车司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工资如何认定?

蔡飞 飞劳动法 2019-05-15

▲本号论文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正文

一、根据如下两个规定,可知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

上述两规定,实际上都明确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工资的认定与其他传统行业不同:

1、出租车公司并不直接向出租车司机支付工资,所以约定的工资,无论如何均不真实;

2、同样基于不直接发放工资的原因,因此机械地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工资支付规定,要求出租车公司保留工资台帐两年以备查,如单位未能举证司机工资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不具合理性;

3、基于以上原因,司机的工资根据行业标准以确定较具合理性。

三、出租汽车行业为了符合上述国办发[2004]81号的规定,往往会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实际上,这种约定并不能认定双方的实际工资为该约定,但可能有如下的意义:

可以认定基本工资,尤其是对病假工资有参考意义。

|案例

钟镜光与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6)粤01民终9739号】

一审认定: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钟镜光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钟镜光的工作内容为被派往广某公司处任出租车承包司机。2012年7月18日,钟镜光与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钟镜光的工作内容为承包出租车司机。2014年2月27日,钟镜光与广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钟镜光的工作内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基本工资为1550元。2014年2月27日,钟镜光与广某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出租车驾驶员聘任制营运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月止,合同附有《应交生产任务和费用、工资社保公积金明细表》,该表显示当月工资两人为3600元。钟镜光主张2014年8月21日起因工作时造成腰部受伤便开始休息。经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腰扭伤。2014年12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穗云人社工伤认[2014]01288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钟镜光上述伤情为工伤。2015年3月10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穗劳鉴[2015]010671号《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钟镜光的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2015年8月13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穗劳鉴[2015]018315号《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钟镜光的门诊医疗期为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日。后双方产生劳动纠纷,钟镜光于2014年11月12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0元,病假工资11923元,支付押金5000元。2015年1月30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4〕4062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广某公司支付钟镜光病假工资4096.56元。后钟镜光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广某公司对仲裁裁决无异议。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钟镜光主张其在职期间工资为5808元/月,认为其个人医保缴费基数为5808元可以证实,《出租车驾驶员聘任制营运合同》中的《应交生产任务和费用、工资社保公积金明细表》也显示两个人的燃料补贴为6598.8元和当月工资为3600元,还有每月的营运收入减去基准价,剩下的是奖金。工资是每月15号之前在钟镜光交生产任务费时以直接抵扣生产任务费的形式发放的。广某公司认为钟镜光的工资为每月1800元,《应交生产任务和费用、工资社保公积金明细表》明确当月工资两人3600元抵扣一个人1800元,燃料补贴是国家补贴不应与工资一起计算。

原审法院认为:钟镜光与广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病假工资问题。《应交生产任务和费用、工资社保公积金明细表》显示两人的工资为3600元,对应广某公司提交的已缴承包费及已取个人收入签名表有钟镜光本人的签名,显示钟镜光缴承包费前已取工资为1800元,燃料补贴是政府对出租车司机的补贴不能认定为是发放钟镜光的工资,广某公司关于钟镜光在职期间工资为1800元/月的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广某公司对仲裁裁决对该项的认定无异议,也同意支付钟镜光病假工资到10月31日共4096.56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双方均上诉,各上诉及辩称:

钟镜光上诉及辩称:一、燃料补贴应视为公司发放的燃料补贴,应当计入钟镜光的工资。将燃料补贴视为政府下发的补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要求广某公司提供相关工资发放台账及工资发放凭证,但广某公司仅仅提供复印件且无原件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广某公司对该部分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原审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不利后果应当由广某公司承担。

广某公司上诉及辩称:2012年7月18日因钟镜光个人原因才终止了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劳动关系,并首次与广某公司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因此在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间实际与钟镜光建立劳动关系的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钟镜光与广某公司间为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务派遣。广某公司不应当支付该期间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二审认定:

关于工资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的工资标准,依法应该是劳动者离职前或遭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出租车行业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存在特殊性。该行业中,并非出租车公司直接向出租车司机支付工资。出租车司机的工资表现为,实际运营所得扣除应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的生产任务费。这种情况下,要准确认定劳动者每月实际的工资收入水平,客观上存在困难。原审判决拘泥于证据,认定钟镜光的工资收入水平为每月1800元,与生活经验明显不符,本院予以纠正。然而,钟镜光主张燃料补贴应当视为其工资组成部分,据此主张其工资标准为5808元/月也不能成立,因为相关政策的燃油补贴并非直接给司机的收入补贴,故不应直接据此认定出租车司机的工资标准。此外,受限于前述出租车行业工资支付的特殊性,当前要求出租车公司准确提供每位司机每月实际收入的证据,也缺乏合理性。故钟镜光以举证责任负担为由主张广某公司因就此负担不利后果,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参照国有同行业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认定出租车司机的工资标准,相对稳定和客观。本案钟镜光遭受工伤发生于2014年8月,故本案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国有同行业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52574元/年,即每月4381元)来计算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于病假工资。钟镜光的病假工资根据工伤相关鉴定,应分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般病假工资。其中停工留薪期为一个月,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381元。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1日,经鉴定属钟镜光的门诊医疗期。虽然该门诊医疗期是停工留薪期的直接延续,但经鉴定不属于应支付原有工资待遇的停工留薪期,故应按照一般病假工资计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伤假期工资。本案双方劳动合同附件约定的月工资1800元可视为基本工资,据此钟镜光门诊医疗期期间的病假工资可计为660元(1800元/月÷30天×11天)。至于2014年10月1日之后应否计算病假工资的问题,钟镜光并无举证证实此后仍属于医疗期及其已依法申请病假,且本院亦认可原审判决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故钟镜光诉请此后的病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认定问题。虽然2008年12月至2012年7月钟镜光是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期间钟镜光一直是在为广某公司开出租车,广某公司实为用工单位。在没有证据证实系因钟镜光个人原因重新入职广某公司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连续计算工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前述认定的工资标准,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计为26286元(4381元/月×6个月)。



飞劳动法,原创干货

下期更精彩!

版面、文字编辑 | 飞劳动法





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原创声明

本文为原创,如其他公众号需要转载,请尽量保留原文本意,并标注本文作者!


识别图中二维码,可关注这一坚持只发自己原创的公众号!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